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是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依法促进网络信息的有序、自由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起草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5月11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发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政编码10001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ecurity@cac.gov.cn。附件: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旨在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参与并保护公民、法人和他们。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第二条网络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第三条数据出口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维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依法促进网络信息的有序、自由流动。第四条个人信息主体出境时,应当告知其出境目的、范围、内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并征得其同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出境,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第五条国家网络电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据出口安全评估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组织数据出口安全评估工作。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出口的安全评估,定期组织实施本行业数据出口的安全检查。第七条网络运营商应当在数据出口前组织对数据出口的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八条数据出口安全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数据出口的必要性;(2)个人信息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性,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个人信息出口;(3)重要数据情况,包括重要数据的数量、范围、类型和敏感性。(四)数据接收者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力和水平,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五)数据泄露、损坏、篡改和再传输后滥用的风险;(六)数据聚合可能给国家安全、社会和公共网络带来的风险。休息和个人合法利益;(7)其他需要评估事项的重要性。第九条出境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运营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报告,组织安全评估:(一)个人信息量在50万人以上的,或者积累在50万人以上的;(二)数据量超过1000 GB的;(三)含有核设施数据的;关系、化学生物学、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和敏感地理信息。信息数据等(4)网络安全信息,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和安全保护;(5)国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6)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潜在影响,应进行评估。d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不明确的,由国家网络信息部门组织评估。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反馈网络经营者,并向国家网络通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数据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出境,或者可能侵犯个人利益;(二)数据出境对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国防和其他安全构成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数据出境后不受限制。国家网络通信、公安、安全等部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出境。当有关部门决定不能出境时。第十二条网络运营商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网络运营情况,每年至少对数据出口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当数据接收器发生变化时,数据出口的目的、范围、数量和类型发生较大变化,当数据接收器或出口数据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国家互联网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境外提供数据的行为。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数据出口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依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个人和组织收集、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网络经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数据出站,是指网络运营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生成并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个人信息是指能够以电子方式记录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等。重要数据参考RS是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具体指国家有关标准和重要的数据识别指南。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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